【上訴駁回】警引國安法申手令檢手機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上訴被駁回
發布時間: 2022/10/19 15:20
最後更新: 2022/10/19 19:23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於7月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取得新手令,檢視其兩部手機內新聞材料,黎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昨被拒,法官頒令手令有效,但准臨時暫緩命令7天,以待黎申請上訴。黎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,質疑被檢取兩部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,不應覆蓋新聞材料。上訴庭今(19日)頒下判詞,駁回上訴申請,裁定「指明證據」涵蓋新聞材料。
上訴人黎智英;答辯人警務處處長。 上訴人於2020年8月以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捕,警方獲取手令檢取黎兩部手機,黎質疑警方無權檢視手機,及要求法庭定奪資料屬新聞材料或屬法律專業保密權。
及至2022年7月,警方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請另一手令,要求檢取上訴人兩部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,即包括新聞材料,申請人質疑「指明證據」是否包括新聞材料,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手令及聲明手令無效,惟申請被判敗訴,法官准暫緩執行手令以待上訴。
上訴庭今於判詞指,細則授權裁判官發出手令,讓警員搜查「指明證據」,「指明證據」包括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。國安法規定保障基本權利,新聞材料關乎新聞自由,是《基本法》和人權法條例所保護的基本權利。上訴庭認為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之巨大重要性,對「指明證據」的詮釋意義重大。
上訴庭指就本地法律而言,法庭處理涉及新聞材料的搜查令時,擔當司法把關者,以防搜查令或非法及無理侵擾到基本權利,保護有關材料之時,同時亦不忘防止罪案和執法目的,以平衡公眾利益。上訴庭指,法庭擔當司法把關時,應決定是否在發出手令時附加條件,法庭亦可因應受手令影響人士的申請,以公眾利益為由,廢除或更改手令。
上訴庭認為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,但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,基於公眾利益及司法監察,新聞材料向來受保護及具措施維護。就任何刑事罪行調查而言,新聞材料並非免受搜查和檢取,原則上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亦然。
為有效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,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,包括搜查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。若有關材料不屬「指明證據」範圍,將不當地局限及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,不利立法目的。
上訴庭認為,詮釋並沒有減底本地法律對新聞自由提供的保護或違反合法性原則。裁判官行使細則下的酌情權,確保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符合公眾利益,故裁定細則中界定的「指明證據」涵蓋新聞材料,駁回黎的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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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